台灣國際美食創新交流協會
熊本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國際美食創新交流協會 熊本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日本熊本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本會會社設於日本熊本,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日本政府。本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1. 提供會員聯繋服務工作。

2. 增進台灣美食國際化之交流,展現中華美食的博大精神。

3. 定期舉辦美食饗宴觀摩或講座以增進現代化烹任知識。

4. 结合會員推展社會膳食服務參與社會活動

5. 建立幸福家庭、促進社會祥和。

6. 發展倫理道理、端正社會風氣。

7. 辦理社會福利及社會救濟事項。

8. 其它公益活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有自主能力無不良嗜好、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具有愛心熱忱,願意參加社會烹任服務飲食文化交流者皆可,經本會會員兩人介紹,並填寫入會申請書表,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會費後得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 凡經營不正當事業及違法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

3. 罷免權。

4.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 繳納會費,凡入會三個月仍未繳清會費者,經提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除名。

4. 參加本會各種例會。

5.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本會榮譽獎之獎勵,由會致贈感謝狀。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及不遵守會員大會决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或除名時,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會員到第三個月未繳交者,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 本會各種例會參加次數未達一次者。

4. 會員不得違反社會善良道德風俗,若違反者,經理監事會議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额、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通過與修改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额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决。

7.議決財產之處分。

8.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80人以內、監事7人以內、分别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2. 審核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廿條:理事長由副理事長中互選舉一人並通過大會半數以上同意方成為理事長。第二順位為第一副理事長及下屆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例會之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缺席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二條:理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示時,由監事互推一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三條:本會設副理事長6人以内(由理事長推選)及視會務需要設顧問若干人。顧問由會長聘任。

第廿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一人、會長秘書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均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六條:秘書長之職權為:

1. 秉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

2. 負責編制年度工作計畫書。

3. 負責指揮、運用及任免本會所聘用之職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4.負責蒐集整理本會一切紀錄。

5.負責以書面對內、外發文。

第廿七條:副秘書長之職責為:協助總幹事綜理會務。

第廿八條:財務長之職責為:

1. 負責策定編制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

2. 負責以書面向會員報告本會財務情形。

3. 於會員大十五日前以理事會通過之財務報告資料送請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向大會提出報告。

4. 其他有關本會財務之工作。

第廿九條:副財務長之職責為:協助財務長處理財務會務。

第卅條:秘書無法執行任務時,由副秘書長代行其職務。

第卅一條:副秘書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自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

第卅二條:本會視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推行會務,由各組織負責召開組務會議,並向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提案或報告成果。

第卅三條:本會各組工作如下:

1. 研發组:策劃辦理訓練、座談、進修等增進知能,充實自我之活動事宜。

2. 活動組:負責辦理文康、聯誼、服務等活動內容之策劃設計與宣傳及保持會員與理監事之聯繁。

3. 總務組:掌理財務及辦理活動之庶務工作。

4. 會員組:整理會籍,促進會員之間之認識及吸收新員,等辦會員大會及例會。

5. 公關組:負責與各機關社團之聯繋活動配合,財源開發及公共關係之推展。

第五章 會議

第卅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卅五條: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卅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人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七條:會員大會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如理事長未克出席則由副理事長為主席。

第卅八條:本會每三個月召開理事會議一次、監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14日前以書面或通過line或數似軟體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九條:本會每年必須舉行例會2次以上、由理事長召集之,有特殊原因可提前或延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会議或線上視訊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由理事長報告會務與社會服務活動訊息及聯誼活動、研習等。

第四十條:例會為會員對會務意見交換之機會,例會無出席人數之限制,其建議事項為理事會討論案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 經費

第四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費: 理事費及會員費等。

2. 贊助捐款:名譽職捐及自由樂捐。

3. 事業費。

4. 委託收益及課程收益。

5. 基金及其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四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五月一日至隔年四月三十日止。

第四三條:本會每年於新理事長交接時必須提出年度預算及執行部名單。

第四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四五條:本會經費均依日本銀行規定成立帳號。以「台灣國際美食創新交流協會 日本分會」名義記帳設戶。

第四六條:本會經費收支情形於理監事會時提出報告並辦理徵信。

第四七條:會員繳納會費採二年計收,理事長20萬、副理事長10萬、顧問10萬、理事3萬、法人會員3萬、個人會員1萬、協贊會員10萬。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